“播”澜壮阔背后的法治之力

发布时间:2024-11-02 04:56:31 来源: sp20241102

原标题:“播”澜壮阔背后的法治之力

一个小隔间,一部手机,一盏补光灯,组合在一起就是一个“新世界”。据统计,在浙江杭州,每244个人中就有1人是主播,杭州拥有综合类和垂直类头部直播平台32家,主播近5万人,直播相关企业注册量超5000家,数量全国第一。

直播经济的蓬勃发展,让杭州这座“数字经济第一城”增添了更多活力,但与此同时,涉及数据、流量、算法等各种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也在不断滋生。

如何确保直播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担当。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三庭一院”(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依托,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护航直播经济,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场数据保卫战

随着直播经济的发展,直播数据已成为经营者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供分析运营效果、用户画像,从而调整平台经营策略,提升用户流量和黏性,获得稳定、持续并不断增长的经营收益,进而带来竞争优势。但直播数据无法提供实实在在的直接利益,法律保护路径尚处“空白地带”。

直播数据到底属不属于商业秘密?能否受到司法保护?

2022年3月29日,一起涉网络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在杭州中院落槌,二审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直播数据尽管不产生直接的利益,但具备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登录原告系统获取直播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1.5倍确定赔偿金额,赔偿原告300万元。

这是杭州法院首次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网络平台数据类经营信息,为经营者保护直播数据提供了参考。

“作为法官,对数据的认知和价值判断都要与时俱进。”承办此案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江怡表示,传统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该是落到纸面上的、实体性的内容,比如客户名单、技术代码等,能带来直接的商业利益,“在该案中,原告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看似碎片化的直播实时数据进行收集、汇总、整合,再跟踪和挖掘,以此了解用户的打赏习惯和消费水平,及时调整中奖机制,进一步优化经营资源配置,这体现了经营者特定的经营策略,也是直播经营进行战略调整的一个重要参考内容,对于经营者具有重要价值,由此可获得相应竞争优势。”

作为直播经济中的新型资源要素,数据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2024年5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引导企业数据健康发展行为指引》,这是浙江法院作出的首份聚焦企业数据发展的行为指引,针对数据审查、收集、使用、储存、交易等场景,重点提示数据全生命周期中的各类安全风险,为企业开展数据活动提供了全面、具体、可操作的指引。

一场“刷量”协同战

从杭州市区出发,一直往西,将抵达一片创业创新的热土——未来科技城。12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注册企业数达5万多家,吸引了一大批海外高层次人才落地发展。

余杭区人民法院未来科技城人民法庭就坐落于此,专职办理辖区一审知识产权及涉网民商事纠纷,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全链条要素式审判技术攻关与创新应用试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全省涉网知识产权智慧审判试点任务。庭长王淑贤与一群年轻法官带着满腔的热情,奔赴在知识产权司法的最前沿。

“以前我自己其实很少刷短视频的,现在的我不仅关注‘爆款’,更关心‘爆款’怎么来的,‘爆’的背后是什么。”王淑贤说道。让她对流量与规则有了更深层次思考的,是一起涉组织刷量干扰直播平台算法推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是短视频平台头部公司,被告是一家网络公司以及收款方。被告运营轻某平台用于组织执行刷量任务,如“涨粉”“刷流量”等,轻某平台的用户通过有偿发布任务,吸引网友到短视频平台上点击关注、观看视频等赚得赏金,而轻某平台则在其中抽取佣金。

在王淑贤看来,这既干扰了直播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及流量分配机制,为不诚信的用户提供了机会,也损害了直播业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数据的真实性是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对从业者来说应该要明确流量创造和他人权益合理的边界在哪里,既享受流量红利又罔顾诚信经营的做法并不可取。”

最终,法庭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公司400万元。一审后,两被告提出上诉,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直播经济中的数据污染行为,杭州法院加大对数字科技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陆续发布数据和算法十大典型案例、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司法护航跨境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等,引导技术向上向善发展。

一场“抄袭”阻击战

“吃饭了吗?”“今天去哪儿玩?”直播间里,与观众互动的,不是真人主播,而是呆萌天真的“二白”机器人,因天真可爱收获全网超500万粉丝,观众可以在直播间与之对话、打赏、互动。

“二白”创作者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也由此累积了大量的交互数据和用户资源,创设了独家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具有特色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

然而就在“二白”大火之时,网络上出现了一个自称“二白”兄弟的“大白”,不仅直播间照搬照抄“二白”,就连吸引客户的直播话术、语言技巧都如出一辙,还在直播间售卖“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唯一与“二白”不同的是,“大白”不是一个实体的机器人,只是一个小程序。

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起诉维权,诉称“大白”所属的四川某科技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网络直播模式本身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利使用直播这个形式进行合法合理的经营活动。”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沙丽分析,本案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智能机器人直播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对原创者进行保护,这是人工智能等新业态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原告运营的“二白”机器人形象展现了个性化表达及一定程度的艺术美感,构成美术作品,经过长期的开发优化,积累了较多的用户群体及访问流量,直播间的设计创意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可以为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被告有明显的“搭便车”攀附商誉的故意,这种省却自身劳动,不正当利用他人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并以此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行为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核心驱动力,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阵地。AI生成物、特效道具、短视频模板、云游戏,这些互联网技术生出的新客体,令人眼花缭乱。近年来,杭州法院审结“首例涉数字虚拟人侵权案”“元宇宙侵权第一案”等新类型案件,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

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有序发展,杭州法院还召开直播产业调研会议,邀请多家企业与会研讨辖区内网络主播行业的基本情况、发展瓶颈以及所涉法律纠纷等问题。设立共享法庭(直播产业服务站),邀请庭务主任及辖区直播电商重点企业代表参与座谈,介绍直播企业诉讼情况,讲解典型案例,引导直播电商企业通过共享法庭化解纠纷。

今年4月,杭州中院出台15条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意见,将服务保障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作为当前法院工作重点,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聚焦打造“数字经济司法保护示范地”,杭州法院通过审理不同类型数据案件,充分激活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的创新引擎作用,厘清各类数据分类分级的认定标准和合法使用、合理利用的边界,不断“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为以直播经济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驾护航。(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王小云 王方玲 赖粤旭)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