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协界别协商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

发布时间:2024-11-05 06:26:17 来源: sp20241105

  作者:楚国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政协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之一,对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十分重要。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是政协协商的重要形式,完善界别协商对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界别协商是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基础。界别是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政协开展协商活动的基本单位。全面发展协商民主,需要切实落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战略任务。就政协协商来讲,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形式,既相互配合,又各有侧重。而界别协商又是其他协商形式的基础,加强界别协商可以带动其他协商形式的发展,提升政协协商的整体发展水平。界别协商以其独特的组织特性、集体的智慧优势、广泛的覆盖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界别协商不仅集中体现人民政协的特色和性质,而且体现政协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基础。

  其次,界别协商是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必要途径。界别协商是政协智力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的结合点、交汇点,是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的必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民主的目的是让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都有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的渠道,进而反映各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各界别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参与协商的各界别代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意见建议,可以在人民政协这个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中进行表达,把社会上广泛的社情民意信息汇总上来。通过引导界别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扩大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民主决策,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民意支持,使得协商民主能够行稳致远、全面发展。

  最后,界别协商是全面提升协商民主效能的重要保障。协商民主的效能就是促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界别协商能够有效保障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有关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界别群众的意愿、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将相对分散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提升协商民主效能。政协界别汇集了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和资深学者,具有鲜明的智力优势和专业优势,在国家大政方针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界别协商可以实现政策制定部门与熟知本领域的专家和资深学者的良性互动。不同行业的界别委员对于本领域的情况比较熟悉,他们在决策构想、系统论证、效果评估等关键环节,能够综合分析各方案的利弊得失,集思广益,结合行业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专业性的对策建议,为最终决策提供智力保障,有效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决策得到群众的认可,顺利推进决策的落地执行,进而提升决策实施效果,彰显协商民主的治理效能,反过来又会促进协商民主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深入研究更好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界别协商,进一步全面发展协商民主。

  第一,完善界别协商制度机制,使界别协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序运行。制度是根本,机制是关键。建立健全界别协商制度机制,制定具有实质操作性的界别协商制度,有助于推进界别协商程序化、规范化、系统化。对此,全国政协层面应出台完善界别协商的意见,对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组织领导等内容作出规定并不断完善。地方各级政协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就界别协商的形式、内容、类别,界别活动召集人、专委会制度,党政部门与政协的分工合作,界别协商的组织实施、经费保障,成果反馈和考评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界别协商的顺利开展。规范界别协商程序,从协商议题的制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到协商的开展、成果的整理报送,再到协商成果的处理和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丰富界别协商载体平台,密切联系界别群众,促进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完善界别协商,促进协商民主的全面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界别协商载体平台,要在以往界别协商载体平台的基础上,改进界别活动方式,不断探索、创新界别协商载体平台。如搭建“年、季、月”协商平台,即每年一次的政协全会界别联组协商,每季度一次的界别协商议事活动,每月一次的界别活动,提高协商密度,使界别协商常态化。以政协各类协商会议为平台,让各界别群众充分表达心声、反映意见,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协商格局。运用好政协例会平台,发挥界别特长和优势,通过界别大会发言、界别提案、反映界别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发出界别声音;发挥界别调研考察以及界别民主评议等平台作用,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反映各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推进协商民主发展。通过在基层设立界别活动站、界别联络站、社情民意联络点、界别委员信箱、界别委员工作室等,与各界别群众建立起广泛联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打牢协商民主的群众基础。

  第三,加强界别委员队伍建设,提升协商能力,增强协商主动性。委员是界别协商的主体,完善界别协商,就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为此,必须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委员要强化界别意识,各界别应突出自身优势、体现界别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加强委员对本界别的认可度和归属感,自觉把个体的力量融入界别的整体力量之中,把个体的优势转化为界别的集体优势,并根据界别的特点与要求开展协商。委员要改进工作作风。如通过设立“界别委员接待日”,开通“民情热线”,开设界别委员邮箱、自媒体账号等方式,密切和界别群众互动,广泛征集社情民意信息,有效汇聚智力资源。提高委员界别协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举办履职专题培训班、研讨会、读书会等形式,加强对界别委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委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拓宽委员履职的视野和思路,强化训练委员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提案的基本技能。

  第四,加强对界别协商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界别协商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应从本地工作大局出发,将界别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议事规则,明确开展界别协商的内容,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界别协商。党政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政协及界别的沟通联系,开展经常性协商,为界别协商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更便利的条件。各级政协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政协机关要制定年度界别协商计划,将其作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联系界别制度,加强对界别协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专委会联系界别制度,发挥专委会和机关联络协调、组织和服务功能。建立界别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扩大知情问政渠道,促进协商成果转化。建立委员界别小组和界别联合小组,建立界别召集人制度,选配好界别召集人,有计划开展界别协商,提高界别协商的组织化程度。(光明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