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3:55:49 来源: sp20241110
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多元便捷表达渠道,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暴力现象。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拒绝网络暴力,人人有责。人民网整理了几起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例,倡导大家共同行动,携手构筑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一:网上任性发帖,当心被追责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以案说法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行为传播迅速,容易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严重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提醒网民:文明理性发言,培养良好网络素养,避免恶意攻击,增强防范意识。遭遇网络暴力或侵权时,请冷静记录证据,及时诉诸法律。
案例二:网上“骂战”一时爽,双双违法被拘留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汤某某和何某因琐事多次发生冲突,未能协商解决。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于同年6月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泄愤,相互谩骂。随着“骂战”升级,二人开始捏造对方非法持枪、抢劫、强奸等不实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谩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传唤汤某某、何某,告知双方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名誉或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依法对汤某某、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责令删除相关违法视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案说法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但处理矛盾的方式多种多样。选择在社交媒体上发泄情绪,进行侮辱谩骂、造谣污蔑、人身攻击等不当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甚至构成网络暴力行为。广大网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三:社交平台“盗图”冒充他人人设,违法!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为大学同学,并互为微信好友。被告赵某持续两年多时间复制原告发布在朋友圈、微博的照片及文字,发布在自己注册的、仿冒原告的微博账户中,营造仿冒微博账户为原告使用的假象。被告利用仿冒微博账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无法辨认、面部模糊的女性暴露照片,让其他用户误以为色情图片的主角为原告,或认为原告使用该微博帐号从事违法交易。原告发现后,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名誉权遭到侵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长期盗用原告朋友圈照片及文字在其注册的微博账户中发布,容易使得读者认为该账户为原告持有,并利用该微博账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无法辨认面部的女性暴露照片,该行为必然致使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案说法
当下,网络社交平台众多,许多人喜欢在网上分享自己的生活,稍不注意就会泄露个人的许多信息,进而被不良分子所利用。诸如盗用他人信息、假扮他人身份、通过影射手法损害他人名誉等案件屡见不鲜。提醒网友: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与乐趣时,务必提高警惕,谨慎发布个人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整理)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