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投身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

发布时间:2024-11-14 16:08:26 来源: sp20241114

  法治社会建设须突出坚持“三个保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其江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须突出坚持“三个保障”。

  一是坚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价值支撑。法治社会建设既要以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又要注重以法治方式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通过制定公平正义的良法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进一步营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保障人民权利。保障人民权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化、权利化和具体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三是坚持保障社会力量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保障社会力量主体地位,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根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大力推进全民守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如林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中国法学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要求,扎实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全民守法,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全民守法工作。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重要作用,扎实做好新时代宪法教材编写工作,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精心筹办习近平法治思想论坛,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等,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

  加强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方面,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的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继续深入开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形式多样的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中国法学》《民主与法制》《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法律年鉴》等的作用,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进展新成就。加强法学会系统融媒体中心建设。

  加强全民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首先,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扎实有效的举措,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其次,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再次,健全普法责任制,推动公民法治习惯的实践养成。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强化依法治理,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办事。

  

  创新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景汉朝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建成法治社会,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其中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制度,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面。

  正确处理纯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赋予纯民间调解法律定位。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而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纯民间调解大量存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纯民间调解的法律地位、效力、后果等,均应立法规制。

  正确处理律师调解与诉讼代理的关系,创新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专业力量,可大量承担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重任,以化解矛盾、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应立法明确律师调解的法律地位,调解协议性质、约束力及后续程序等,以提振公众信任度。

  正确处理行业调解与商事审判的关系,创新行业调解法律制度。商事活动具有链条性,一个环节发生纠纷往往影响整个交易链。行业调解可将若干纠纷“一揽子”解决,在司法确认中应予认可。应加强相关立法,健全机构、壮大队伍、明确规则,使行业调解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力量。

  正确处理专家调解与专家咨询的关系,创建专家调解法律制度。专家咨询有利于提高决策科学性,应提倡和支持。建议创建专家调解制度,面对双方当事人,避免偏听偏信,公正调解纠纷,以充分发挥专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应当规定调解组织设立、人员资格条件、调解纠纷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收费制度等。

  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我们应当大力推进构建科学的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建议在人民调解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解立法,将各类非公权力调解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以充分发挥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加快社会立法  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许安标

  加快社会立法,健全完善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体系,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体系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社会领域立法即社会立法,包括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社会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组织、基层社会建设、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都需要有系统完备、统一权威的制度规范体系作为保障支撑。

  锚定目标任务,持续加力推进社会立法。社会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也要看到,社会立法起步晚、领域宽,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社会立法提出更多更高要求。同时,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关系主体及利益多元复杂、政府保障责任大、财政支出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和空白点。《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推动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点立法任务。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补短板强弱项,保障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供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的价值追求,提升社会立法质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破解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制度性难题。

  法治社会建设,既需要国家法律的规范引导,又需要社会、个人的双向奔赴,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通过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立法要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社会立法规律,坚持时、度、效相统一,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立法形式,加强基础性、综合性社会立法的研究制定,不断增强社会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公安建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公安部副部长  孙茂利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法治公安建设,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一是加强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为完善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法细则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安工作中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坚持科学建章立制,保障执法决策和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

  二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危害社会安定、侵害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持续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改革,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规范执法权力运行,进一步强化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深化受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涉案财物管理、“阳光警务”等改革,完善案件评查、执法责任追究、常态化责任倒查等机制,加强执法质量管控。大力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应用,实现一站式办案、合成化作战、智能化管理、全流程监督。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全面推行智能化网上办案,落实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可回溯、可核查监督管理。

  四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教育培训,将尊法守法、正确实施法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意志和政策、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筑牢对党忠诚警魂。将法治作为基本的思维方式,坚持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用法治方式找出路、办成事。将“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重要遵循、自觉行动,坚持法、理、情相统一,追求最佳执法效果。加强执法教育培训,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不断提高广大民警依法履职水平。

  

  着重培养“法律明白人”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莫纪宏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到2035年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

  在“三位一体”建设的法治发展目标上,法治社会相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目标来说,必须要依靠社会公众自身的力量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形成一定的法治文化传统和氛围,才能在基层社区形成良好法治环境。特别是乡村社会,属于传统的人情社会,法治并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方式,自治、德治以及“民间法”的作用也很大。因此,法治社会构建需要作出比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更大的努力。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在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中形成尊重法律、依法办事以及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遇事去哪儿找法?只能是在身边寻找。因此,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身边必须有一些“法律明白人”,才能遇事找到法,解决问题才能靠法。

  培养和使用好“法律明白人”,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2021年11月8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了《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从工作原则、培养目标、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遴选培训、使用管理及保障实施等方面对“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作了规范。“法律明白人”制度在农村的普法实践中效果显著。

  事实证明,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离不开人的因素,老百姓身边没有懂法律的人,再好的法律也无法得到实施。因此,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法律明白人”制度推广应用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中。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要把培育“法律明白人”作为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抓手,抓实抓牢,抓出成效。只有法治人才队伍完备了,老百姓身边才能看到法律;只有“法律明白人”发挥出自身应有作用,基层社会的依法治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地落实。

  

  立足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  完善全民守法激励机制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专家、《中国法学》总编辑  黄文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抓住影响全民守法的各种制约因素,提出了一系列激励群众遇事找法、办事循法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

  坚决改变那种“遇事找人找关系”的现象,引导群众遇事找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这就要求,国家机关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司法,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凡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坚决改变那种有问题靠“闹”来解决的现象,引导群众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近年来,国家执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以闹逐利、靠闹谋利的违法犯罪人员,引导群众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的习惯。

  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让遵纪守法成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禁而不止、治而不绝,关键在于背后有强大的利益驱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这既要求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责罚相当,精准设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决不让违法者有利可图,又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违法行为的惩治率,决不让违法者有机可乘。

  坚决改变好人吃亏、坏人得志的现象,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德向善的正确导向。近年来,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依法惩处失德败德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行为,起到了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的治理效果。

  坚决改变善行义举难行的现象,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完善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善行义举的认定标准,依法宣告正当防卫人无罪,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让法律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聚焦重点领域  有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赵  鹏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建设,既要全面推进,也要聚焦重点,既要有序开展,也应在特定方面率先突破。

  第一,加快社会治理领域重点立法,筑牢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立法,结合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趋势,不断提高相关立法的位阶、扩展调整的范围、优化管理的措施,构建起科学完备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体系。要加快信用立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要出台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等业态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更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通过各种途径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面承担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行业和特定领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发挥更积极作用。

  第三,建设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助力公众依法参与公共生活。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要对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支持,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第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途径,推动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充分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体系。要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发挥行政复议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持续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完善仲裁体制,丰富仲裁形式,扩展仲裁范围,引导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07日 15 版)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